为全面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监查,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声誉,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建设学风端正、勇于学术创新的一流本科院校,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构
在学校理事会、校行政、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学风监查办公室由党政办、科研处、教务处、督导室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督查学术不端行为的日常工作。
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一)学风监查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下学风监察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专家组应给出调查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二)学风监查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分院学风监查办公室提出。
(三)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四)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做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院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并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
(五)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换岗处理。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六)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外界和媒体发表评论。
(八)院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监查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不端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不端行为当事人有相应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对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向院学风监查办公室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校学风监查办公室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校学风监查办公室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
(九)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任何人不得在学风监查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和信息;校学风监查办公室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参照本规范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册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
(十一)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电话:0791-82060139, 0791-82143878,0791-82137266,0791-82143528举报电子邮箱:270239343@qq.com。
(十三)本办法由校学风监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