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规范学生体育活动,明确学院学生体育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提倡科学合理的使用学院的体育场馆设施、文明参与体育活动,特制订学生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形式和要求
第二条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形式包括:体育教学课(康复体疗课)、和体育课外活动、体育选修课、体育俱乐部和业余运动队。
第三条 体育教学课(康复体疗课)与两操和体育课外活动是学院体育活动的最基本形式,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日课表的安排参加相关学习和练习。
第四条 体育选修课是学院选修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鼓励有能力和兴趣的学生参加体育选修课的学习。
第五条 体育俱乐部和业余运动队是学院体育活动的高级形式,俱乐部和运动队成员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选拔产生。有运动能力的学生应积极参加俱乐部和业余运动队的训练,学院努力为俱乐部和业余运动队的训练和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六条 康复体疗课是学院为身体上存在残疾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服务的体育课程形式。参加康复体疗课学习需有医生健康方面的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康复体疗课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同于其他体育课形式。
第七条 无医生的病假证明学生必须参加正常的体育教学课、两操和体育课外活动;康复体疗课学生必须准时到班,接受相应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无医生的病假证明,选报了体育选修课的同学和参加俱乐部和运动队的成员应努力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训练,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
第九条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体育课程观念和体育课堂观念。学生在体育课上课和下课集合信号响起后的5分钟内尚未到达集合地点的,即作为迟到或早退论。
第十条 在体育课时段里,学生必须在教师规定的区域或能从事相应活动的区域从事与本课教学内容相关的活动。禁止到教室、寝室等场所从事与体育课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从事体育实践课的学习,学生的服装应宽松柔软,最好着运动服和运动鞋上课。严禁学生赤膊、穿皮鞋或高跟鞋上课。
第十二条 为了安全地从事体育课的学习,学生在体育课中禁止佩带尖锐饰物,以免损伤自身和他人。
第十三条 在相对宽松的体育课堂上,学生有义务和教师一起营造一个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学生在体育课和体育场所的服饰形象和活动内容应为社会公德所允许、受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约束。
第十四条 体育课其他方面的课堂纪律和违纪处理与学校其他课程相同。
第十五条 参加体育选修课学习的同学同样应遵守上面关于体育课的制度和服饰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俱乐部活动和运动队训练的学生应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刻苦训练,努力在各类体育比赛中为校争光。
第二章 学生体育损伤的避免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有充分的意识和一定的技能保护自己免受运动损伤。
第十八条 在自身能力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教学或活动的情况下,学生可选择以下几种形式以避免运动损伤:体育课免修、参加康复体疗课学习、暂时请假。
第十九条 申请体育课免修应提供医生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核准同意。体育课免修同学无体育成绩,不准评三好学生,该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康复体疗课学习应提供医生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核准同意。学生根据情况参加正常的体育课学习和个体学习,考核内容和标准在独立的基础上尽量和正常学生相同,成绩评定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医务证明提出病假申请,在获得任课老师同意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 每位无法让人目测感知但存在生理功能缺陷的学生有义务向体育老师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体检报告和体育活动前即时健康体验选择上面一种形式来保护自己避免体育活动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伤。
第三章 体育课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每位学生应自觉按照日课表的安排参加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体育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学期体育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考试内容由教师在上学期考核内容中选定;毕业时的体育成绩为各学期成绩的平均,毕业时体育成绩不合格学生,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考核内容由教师根据以前各学期的教学情况确定。补考成绩最高为六十分,体育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学习过程中旷课课时达到或超过实际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者,学期成绩为零,且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应申请免修,体育成绩不予评定。免修申请需有医生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核准同意。学生病假课时达到或超过实际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同免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实践教学内容的考试,应申请缓考;缓考不能在本学期完成的,在下学期开学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
第三十条 学生病假须开医务证明,事假须经任课老师同意,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病假、事假、迟到早退和两操情况作为体育平时成绩的主要构成,各种情况扣分如下:旷课:5分/次;旷操、教学课迟到、早退:2分/次;事假病假及两操迟到早退:1分/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全校性的体育工作或在全校性的体育比赛中表现突出者应予加分,加分情况如下:体育工作根据表现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加8-4分;学生根据参加体育比赛的层次和名次可加8-3分。以上两大项可累计。
第四章 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定
第三十二条 除申请免测获得同意外,每位学生必须参加每学年一次的体质健康测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年体质测试按《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规则评定,成绩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该卡片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达86分及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标准》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的体质测试等级,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毕业时体质测试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经补考体质测试成绩仍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的同学,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申请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测试。但申请需有医生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核准同意。该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体质测试的加分情况: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学生属上列情况之一者,其体质学年体质测试成绩加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时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 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第五章 体育场馆使用
第四十条 体育场馆及场馆内设施设备均为学校教学设施的组成部分,学校及相应部门对场地设施有全面的使用和管理权限,学生在活动中必须接受和服从相应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场馆内的活动为校园生活的一部分,学生在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制度,受场馆使用规定的约束,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出场馆活动。在活动中,所有人员应充分协商,合理安排,保证共同参与。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义务保持场馆内环境的整洁,禁止在场馆内倾倒垃圾、堆积物料、随地吐痰或随手丢弃果壳纸屑等杂物。
第四十四条 在活动过程中,学生应爱护场地设施,保证场馆设施的效用,禁止不合理使用场馆设施,严禁故意损坏。对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场馆设施的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活动时,使用者应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不得进行一些有可能伤及他人的活动。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场馆以免伤及他人和损坏场馆。
第四十六条 在每次活动后,使用者应做好善后工作,适当清理场馆,使器械处于安全状态,以免伤及其他活动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入体育馆活动时应明确馆的功能界限,避免在馆内无目的的闲逛,严禁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在体育馆内活动的学生应对馆内的器械器材有爱惜义务,禁止把馆内的器械器材带出馆外,禁止擅自进入体育馆。
第四十九条 对体育馆内一些有偿服务的项目,参加者必须自觉交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
第五十条 当学生在场馆内的活动与学院因重大事项须使用场馆相冲突时,学生应以学院利益为重,必须无条件停止一切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不论学生以何种形式进入场馆活动,学生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其活动应与校园氛围相协调。对违反本规定且不听劝阻者,馆内管理人员可拒绝其参与活动;学院可对相关其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系制定,解释权在体育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体育学院